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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类商标出售需满足哪些条件?

作者:中国商标买卖网 时间:2024-02-23 08:17:01

目前正在实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共33条,《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送审稿)》(以下简称送审稿)共35条,对现行法30条进行了修改,其中删除7条,新增9条。此次《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全面修订,对于完善法律规则、维护市场经营秩序、促进公平竞争具有很大的现实意义。从总体上和具体条文上均扩大了调整范围送审稿与相关法律进行了界限划分和有机衔接。重新界定了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调整的“经营者”,扩大了经营者的范围,与《反垄断法》的规定保持一致,具有合理性;与相关法律进行了界限划分和有机衔接,明晰了与《反垄断法》《商标法》《广告法》等关联法律之间的规则界限和规则衔接。在一些具体条文上也扩大了调整范围,如送审稿第五条关于“商业标识”的规定,扩展了“商业标识”的内涵和外延,扩大列举范围,把网站名称、网页、姓名、笔名、艺名、频道节目栏目的名称、标识等明确列举出来;第八条“关于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的规定,改变了过去“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的缩小解释,扩大了对引人误解商业宣传行为的调整范围。增强工商、市场监管具体执法可操作性

一是对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三条第二款“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监督检查的,依照其规定”修改为“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相关部门也可以依照其规定进行监督检查”。原规定对不同行业的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标准、处罚尺度存在不尽相同等问题,影响了法律的权威性和公平性。送审稿明确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一般管辖权,解决了其他行业主管部门通过行业立法肢解了工商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执法权的问题。

二是送审稿第十四条增加了国家工商总局有权对其他扰乱市场秩序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认定的兜底条款,对将来出现的无法律规制的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纳入到现行法律的调整范围,解决了列举式立法无法穷尽违法行为类型的问题。

三是规定了工商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一般管辖权,明确了法律适用主体和监管责任。送审稿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相关部门也可以依照其规定进行监督检查”,明确了工商部门的一般管辖权及本法的法律适用主体,明确了监管责任,也给其他部门留有监管余地,避免推责卸责。

四是从总体上加大了监管部门调查取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力度,明确了违法当事人及相关人员配合调查的义务。送审稿第十五条增加了执法人员进入与被调查行为有关的营业场所或者其他场所进行检查,对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财物实施查封、扣押及对有证据证明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的可以申请司法机关予以冻结的行政强制权力;第十六条明确了经营者及相关人员有配合调查的义务,并于第三十条规定了相应的罚则,为执法实践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

五是不再以“违法所得”作为处罚依据,改为以“违法经营额”作为处罚依据,规定了对违法经营额无法计算情形的处罚,且提高了处罚上限。送审稿以“违法经营额”取代“违法所得”作为处罚依据,且大部分处罚条款都规定了与“违法经营额”挂钩的处罚方式,且规定了对违法经营额无法计算情形的处罚,既增强了可操作性,又体现了过罚相适应的原则。同时,提高处罚上限体现了与我国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加大了法律的规范力度。对特定概念及法律术语进行了定义和界定,送审稿对商业标识、市场混淆行为、相对优势地位、商业贿赂、商业秘密、有奖促销等法律术语和概念进行了界定,从立法层面直接进行解释,明确了立法者意志,增强了法律的权威性和准确性,有利于消除执法过程中对法律理解的混乱。

同时,送审稿删除了“假冒他人注册商标行为”,与《商标法》进行了衔接;删除了“公用企业或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排挤他人公平竞争”“政府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制公平竞争”“低于成本价倾销”等条款,新增了对具有相对优势地位实施不公平交易行为的规范,与《反垄断法》进行了衔接。送审稿对于利用商业标识实施市场混淆行为的规定与《商标法》进行了区别,对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的规定与《广告法》进行了区别。

对当前新领域违法行为予以规制

一是新增了不得利用相对优势地位实施不公平交易行为的规定。我国《反垄断法》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进行了规范,此次送审稿删除了与《反垄断法》重复的部分,新增了对现实中普遍存在的利用相对优势地位实施不公平交易行为的规范,弥补了相关法律空白。

二是新增了规制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定,将互联网领域的干扰、限制、影响其他经营者的行为纳入了规制范围。在司法领域,法院审理互联网领域不正当竞争案件,一般运用原则性规定。送审稿将此行为从立法层面正式列为不正当竞争行为。

三是新增了“为不正当竞争行为提供便利条件”行为的处罚条款。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着重于对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经营者本身进行规范和处罚,送审稿则增加了对“为不正当竞争行为提供便利条件”行为的处罚条款,不仅处罚“主犯”,而且处罚“协同犯”。

四是增设了由国务院工商部门认定法律规范以外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兜底条款。考虑到经济形态和技术手段等不断发展变化的情况,送审稿增设了由国务院工商部门认定法律规范以外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兜底条款,有利于增强法律的适应性和生命力。

五是关于商业秘密的定义,删除了旧法中“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的限定,规定了特殊情况下举证责任倒置原则。送审稿对商业秘密的定义删除了旧法中“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的限定,“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不再是认定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必要条件;规定了权利人能够证明他人使用的信息与其商业秘密实质相同,以及他人有获取其商业秘密条件的,他人应当对其使用的信息具有合法来源承担举证责任,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加大了对商业秘密的保护力度。

六是增加了经营者明示有奖促销信息的义务,提高了有奖促销最高奖限额,但对实施违法有奖销售行为的罚则里,并未明确规定“没收违法商品”是否包含奖品在内。送审稿增加了经营者明示奖项种类、兑奖条件、奖金金额等有奖促销信息的义务,加大了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根据经济发展水平把有奖促销最高奖限额提高到2万元。

七是充分利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制度,与最新改革举措接轨。送审稿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了对“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导致市场混淆的”,责令当事人一个月内进行企业名称变更登记。该条规定利用最新改革举措,加大了对违法企业的信用规制。

(一)未经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行为,又称使用侵权。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使用他人的注册商标,必须经商标所有人同意并签订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然后在商标局备案。如果未经许可而实施该行为,无论是出于故意还是过失,均构成他人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即属流通领域的商标侵权行为,又称销售侵权。根据《商标法》的规定,侵犯他人商标权的销售行为的构成,不再以销售者是否存在明知或应知的主观过错而论。只要行为人具有销售侵犯商标权的商品的行为,就以侵犯商标权的行为而论。但构成侵犯行为的并不一定都要承担赔偿责任,销售者只有在主观上具有明知或应知的过错的,才负赔偿责任。

(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又称为商标标识侵权。具体包括三种情况:未经商标权人授权和委托而制造、销售其商标标识;虽然商标权人的授权或委托,但超出授权或委托的范围,制造、销售其注册商标标识等行为。

(四)未经商标转让人的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行为,在国外称为反向假冒行为。即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行为人将该注册商标撕掉或去除,换上自己的或他人的商标,再将更换了商标以后的商品投入市场,冒充自己的商品予以展示或者销售的行为。

(五)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商标法列举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时,作出的弹性规定。《商标法实施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所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1)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标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2)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

商标转让证书下发是很不容易的,而且商标注册过程中也花费了企业大量的人力物力。但是很多商标持有人在获得商标证书后,由于某些不可控的原因导致商标证书遗失或损坏。近期小编就遇到一个客户来咨询商标补证的,这个客户当初是做国内市场,当初做商标注册时,自己从想商标名称到设计商标图案,花了很多的心思。后面因为自己在商标注册证书保管时没保管好,导致商标遗失,也找不到了。那么,在我国商标法中,商标注册证遗失,应当如何处理?有哪些补证途径呢?小编为您讲解

商标注册证遗失,能否办理补证:

根据我国目前的商标法实施条例规定:如已经下发的商标注册证遗失或者损坏的,商标持有人应当及时向商标局提出商标注册证补办申请。如果商标注册证书属于破损的,应当在提交不发申请时将破损商标交回商标局。商标局补办商标注册证书。

如商标注册证书遗失的,经审核后,商标局会在商标公告上刊登商标证书遗失说明,并补办商标注册证书。

有哪些途径可以补办商标注册证书:

目前在我国,补办商标证书有两种途径:第一种是商标注册申请人自己到位于北京的商标局注册大厅办理补办商标证书手续。

第二种是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补办商标证书。商标代理机构须在商标局进行备案的机构。

商标证书补办申请流程:

如果是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补办申请的,申请人可自由选择代理机构办理申请,但须为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

商标注册申请人自己到商标局注册大厅办理的,可按照以下程序办理申请:准备补办商标证书申请文件→再商标局注册大厅受理窗口提交补证申请文件→在缴费窗口缴纳补证申请规费。

商标补证需要哪些材料:

委托商标代理机构申请补办商标证的,需提交:补证书申请书、代理委托书、申请人身份证明;申请书模板等,一般由商标代理机构提供。

商标注册申请人直接办理的,需提交:商标注册证补发申请书、商标注册申请人身份证明、提交经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商标注册证书补办费用:证书遗失补办的,需向商标局缴纳500元规费。

商标注册证书补办,是比较麻烦的一件事,而且需要耗废时间金钱。所以小编在此劝告各位已经拿到商标注册证的朋友们,一定要妥善保管好商标证书,以免遗失破损。如果需要经常使用到商标注册证书的,可将商标注册证书扫描保存。目前绝大多数需要商标证书的,提供商标证书复印件或扫描件即可。

商标申请不予受理是指在商标转让过程中,商标局在对申请人所提供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时,认为该商标的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因而不受理该申请、不下发受理通知书的情况。一般而言,商标注册申请不予受理的主要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1、申请文件缺少申请书、商标图样、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的。

2、申请书以纸质方式提出的,未打字或印刷的。

3、未按要求使用正确申请书式的;擅自修改申请书格式的。

4、申请书上未填写商品/服务项目名称的。

5、申请书未使用中文的;提交的各种证件、证明文件和证据材料是外文的,未附送中文翻译文件并加盖申请人、代理机构或翻译公司公章的。

6、因未按照要求填写申请书导致无法确定申请人名称、地址的。

7、申请书上申请人名称、所盖章戳或签字、所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不一致的。

8、商标图样不符合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

9、声明以三维标志、声音标志、颜色组合申请商标注册,不符合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

10、声明申请注册集体商标,未提交商标使用管理规则、集体组织成员名单的。

11、声明申请注册证明商标的,未提交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证明其或其委托机构有监督检测能力的证明文件的。

12、声明两个以上申请人共同申请注册同一商标,未同时提交填写有共同申请人名称并由其盖章或签字的附页的;或提交附页但未声明是两个以上申请人共同申请注册同一商标的。

13、申请人为国内自然人的,未提交符合商标法第四条规定的申请文件的。

14、境外公证未同时附送认证文件的。

15、未向商标局缴纳规费的。

16、商标局通知申请人予以补正,但申请人期满未补正的或者不按照要求进行补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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