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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类商标买卖价格是多少

作者:中国商标买卖网 时间:2022-10-05 08:57:18

普通商标主要构成要素是文字(中文、英文)、图形(包括其他外文)以及这些要素的组合。由文字构成的商标,其文字组成、字(词、语)义、字(词)音、字(词)组成形式、书写方式等在商标中起着主要的认读和识别作用,易于理解、呼叫和区别,因此文字商标可注册性易于确定,中文作为母语,其易确定性更强于英文。对于图形商标来说,不同于文字商标最大区别在于其可以使用的范围非常广泛。

我国商标局将不能直观识别为文字(中文、汉语拼音、英文)的所有构成要素统统划归属图形,从简单的几何图形到复杂的图案画面,美观的视觉外表、无限的变化空间,没有语言文字的限制,具有视觉上明显优势。正因为图形构成的类型及其复杂,如何鉴别所申请的图形商标是否存在近似冲突的在先商标就成了疑难问题。

为此,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1973年建立了商标图形要素国际分类维也纳协定将使用在商标中的图形按照构成类型划分成29大类、144个小类、1887个类项。但是图形表达和构成方式的千变万化,许多图形还同时并列有几种类型图形要素的特征,使得每个人的直观感觉和主观判断不可能不存在差异,甚至有天壤之别。即使在商标局的审查员之间,这种对图形属性判断的见仁见智情况也是常见现象,有时同一审查员在不同时间上也有差异。表现在商标局对所有图形商标的图形要素划分上,这个问题就相当明显。

因为一个图形商标事实上会存在多种划分方式,尽管商标局早已意识到这个问题,长期固定几个老资历审查员从事图形要素的划分工作不予轻易变动,但这种差异无法根本消除。表现在审查员审查图形商标时,也同样存在如何理解被查询图形的属性特征,通过哪些要素去检索在先近似商标,如何认定图形构成近似的问题。

因此审查结果同样存在明显的个体差异。此外,商标局的商标数据库中图形商标都是按照维也纳协定分类后的属性类聚,尤其在热门类别中一些几何图形的某个属性要素上动辄就有成千上万个商标图形,如果该几何图案还有可以划分的其他多个图形要素属性的话,其检索查询工作量可想而知。因此,图形分类理解上的出入,视觉疲劳产生的疏忽,工作惰性导致的遗漏,图形近似与否的主观差异,都可能是图形商标审查中最不具确定性的因素。

连商标局审查员都难以避免这种现象,何况一般的普通商标代理人。商标有过多年商标代理经验的人应该知道,商标局对图形商标审查的时间一般都比文字商标时间长,而且审查结果的争议性也远比文字商标高。在图形商标转让申请的实践中,商标局用于驳回的引证商标,大多出乎预料之外。知道中个原因的丝毫不会为之感到奇怪,这就是图形商标本身所具有的不确定性因素所导致的正常结果。

什么是组合商标?答:组合商标(COMPOSEDMARK)是指用“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六要素中任何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要素组合而成的商标。组合商标的特点:组合商标综合了文字商标,图形商标,三维商标或颜色组合商标之间的不同特点,各具文图色型,形象生动,引人注意,易于识别,便于呼叫名称等特点,所以得到了普遍而广泛的使用。

虽然组合商标具有图文并茂、形象生动、引人注意、容易识别、便于呼叫等优点,但组合必须协调,表达的中心思想必须明确,不可用牛的文字配合马的图案,令消费者不知所云。这种中心思想不突出,缺乏显著性的组合商标,不仅令消费者费解,在申请人提交此类商标转让申请时,也难以获得核准注册。

消费者在选购商品是对商标通常都是整体识别,因此在进行侵权认定是一般不允许分割比较,但不排除对组合商标特别显著突出的文字或图形部分给予特别的注意。

首先,商标法中规定:商标转让人在使用商标注册的过程中,自行改变商标注册、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由商标局撤销其商标注册。

注意!此处的“改变商标注册”自然包括改变商标注册指定的颜色。

商标的使用必须同注册完全一致,如果申请注册了彩色商标,在实际使用中必须采用与注册相同的颜色或颜色组合,例如申请注册的商标中用的是红色,在实际使用中必须采用与商标注册一样的红色。

而黑白商标或不指定颜色的彩色商标则被视为不限定颜色。也就是说,申请注册黑白商标或不指定颜色的彩色商标,在实际使用中可以采用任意颜色,相比而言更灵活。

是彩色商标没有优势吗?也不是,只是彩色商标在实际使用中限制大。彩色商标对于一部分人来说还是很好的选择。

1、产品特性需要

如涂料、彩色画笔、油漆等产品的商标,通过彩色商标的展现更能符合产品特性和形成品牌效应。

2、已经在公众心中形成一定影响的标志或人物

有些企业的产品、吉祥物等,可能没有及时申请商标。但是经过长年累月的营销,已经在公众心中留下了印象。比如麦当劳叔叔、多啦A梦、皮卡丘等。

这些标志在使用中没有必要再去更改颜色,破坏原先留下的印象,因此在申请中可以使用彩色申请,连颜色一起更好的保护自己的标志。

3、商标本身的设计过于简单

并不是所有人都倾向于设计纷繁复杂的商标的,有些商标的结构、设计上都非常简单,虽然一样饱含了企业的心愿,可是在商标局看来都是“缺乏显著性”!被驳回的几率也非常大。

这种情况下,通过添加颜色的形式可以增加通过的几率,不过后期使用可能不太方便。

汉语的成语大多由四个字组成,一般都有出处。本文旨在探讨成语在商标申请注册中的运用情况,希望对成语商标的申请注册提供有益的借鉴。

一、使用成语作为商标的优点:

1.容易为消费者识别和接受商标最基本的特性是可区分性或显著性,其基本作用在于区分同种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提供者,以表明商品或服务的来源。成语作为商标,在显著性方面具有天然的优势。大量成语属于人们在生活中经常使用并具有明确固定含义的词语,此类词语作为商标,用于特定范围内的商品或服务,可以给消费者留下清晰明确的印象,将使用者的商品或服务从众多的提供者中区分出来。

2.有利于企业品牌的推广成语具有结构固定、朗朗上口、含义丰富、指向性明确等特点,正好与企业商标品牌的推广要求吻合。优秀的企业商标品牌必须给消费者留下深刻的正面印象,易于消费者识别、记忆、传播,能引发大众的兴趣与联想,符合企业的价值导向和产品或服务内核。成语作为商品或服务的商标,不仅起到让消费者识别的作用,更能使企业品牌从普通商标中脱颖而出。将成语内涵注入企业品牌文化中,可大大增加品牌的识别度、美誉度。

3.有利于传承推广优秀的传统文化成语是我国传统文化经典中的精粹之一,蕴含了丰富的传统文化。成语经过长期使用、锤炼,形成了简洁精辟的表达方式,为我们呈现出一个缤纷多彩的人文世界,人们从中可以了解天文、地理、历史、文学、艺术、道德伦理等诸多内容,其中蕴含着民族文化各类思想和行为的趋向和准则,是我国民族文化心态生动、可感的写照。将成语申请注册为商标并运用在商品或服务的销售推广中,既有利于消费者识别,也有利于企业品牌推广,更是对我国优秀传统文化的传承与发扬。

4.1987年9月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根据1986年6月24日国务院通知精神针对商标用字规范作的八项规定。

5.1996年11月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下发的《关于规范企业名称和商标、广告用字的通知》。

6.1998年1月1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广告语言文字管理暂行规定》。

7.2001年1月1日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赋予了监督管理企业名称、商品名称及广告用语用字规范职权等。

三、成语在商标申请注册中存在的问题部分厂商已经认识到成语作为商标在推广与使用中的各种优点,成语商标的申请注册也因此成为一个值得关注的领域。由于企业对相关法律法规的理解把握不到位,对自身商品或服务内容的涵盖范围理解不透彻或出现定位偏差,对相关成语的意义内涵把握不准确等,在商标转让申请中出现了大量成语商标被驳回的情况。下文对此类现象进行简单分析。

1.对成语的滥用第一种情况是成语在注册申请的商品或服务内容范围内,被商标审查机构认为属于滥用而驳回。在此种情况下,申请人申请注册的成语属于生活中已长久存在或规范使用的词语,但是用于商标注册,则因词语内涵及使用范围限制被驳回,属于对成语的滥用。

2.对成语的不规范使用第二种情况是对成语的不规范使用而被驳回的情况。此种情况与第一种情况的区别在于,申请人将成语进行字音、字义、字形的变造,希望依托原有成语的相关含义,结合变造后的音、形、义,突出显示商标的内涵,达到增强显著性的目的。就我国商标申请注册审查的相关规定来说,对此类情况的审查较为严格,申请人相关商标申请被驳回的数量较多。

3.成语用于指定商品或服务缺乏显著性第三种情况为所用成语使用在申请注册的商品或服务上,缺乏显著性特征,因此被驳回。由于商标的基本特性是区分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因此必然要求商标具有显著性特征,能够将商标使用者的商品或服务从不同的厂商中区分出来。成语是具有特定含义及使用语境的,在特定类别的商品及服务内容上并不必然具备区分不同来源的作用,或是区分作用不明显。我国商标审查机构在此种情况下,会以缺乏显著性特征为由,驳回此类商标申请。申请人及代理机构对此种情形把握起来较为困难。

4.模仿、变造成语商标尚未出台明确的审查意见除以上提到的三种情况外,模仿、变造成语的商标有可能获得核准注册,但尚未出台明确的审查意见。上文已经提到,我国已有的法律法规并未对成语商标的申请注册作明确的单独规定,而是将其纳入语言文字的范畴进行管理规范。由于语言文字本身就具有传承、发展、创新的特点,因此作为语言文字的一部分,在一定范围内模仿、变造的成语商标仍然有可能获得注册,而不一定被归入对成语的滥用及不规范使用范畴内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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