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衣粉商标交易流程
近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定了《2014年加快产业转型工作重点》,该文件强调,在2014年加快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工作中,要进一步发挥知识产权支撑作用。
该文件指出,2014年推进产业发展工作中,要进一步发挥知识产权支撑作用,并在此基础上增强产业发展协调性,改造提升制造业,发展高端制造业,推动高技术服务业大发展。在增强产业发展协调性方面,要促进创新要素和资源更有效地配置到国家鼓励发展的领域和行业,大力支持中小企业创新发展,推动各类市场主体平等参与市场竞争,推动区域产业协调发展。在改造提升制造业方面,要以掌握更多自主知识产权为基础,化解产能过剩,调整和优化生产力布局,引导产业转移和承接,推动东部地区加快产业升级,加快形成以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为主体的产业格局,引导中西部地区充分利用当地特色资源,承接产业转移。
在发展高端制造业方面,要立足于新一轮国际竞争的需要,以知识产权为先导,加快发展高端制造业,推动产业高端化发展,引导企业加快设备更新改造,发展高附加值、市场需求潜力大的新产品。在推动高技术服务业大发展方面,要围绕促进制造业转型升级和加快农业现代化进程,突破一批关键技术,掌握自主知识产权,推动生产性服务业向中高端发展,深化产业融合,细化专业分工,增强服务功能,提高产业整体素质和核心竞争力。
今天公司里有个客户的商标申请被驳回了,对于商标转让公司来说,商标被驳回是常见的事情,因为商标从申请的时候就存在着驳回的风险。商标注册是商标使用人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前提和条件,只有经核准注册的商标,才受法律保护。但是,对于客户来说,注册商标被驳回是一件很气愤,很恼火的事情。
总来说之所有的不愉快都出现了。商标驳回是指申请注册的商标经商标局审查有违商标法不予注册,申请人对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商标局的驳回理由和法律依据不服,可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对原案的复查审议。作为商标注册公司,前期的商标查询是为了申请的商标尽可能的提高注册的几率,但是,并没有办法保证商标一定能下发证书,因为商标在查询的时候,有些商标处于空白期,商标局没有公布的数据大家都查不到,这些风险无法避免。
另外,商标审查的时候,虽然有一定的审查标准,但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对于同一个商标,有可能审核员就认为和别人的是近似的给驳回,也有可能审查员认为是具有显著性的而给通过,这个也是商标申请的时候商标注册公司很难控制的事情。
所以,商标被驳回之后,作为商标注册公司会积极的为客户处理,给客户提出最优的建议,以最低的资金投入,最短的时间投入换回最大的利益。商标注册是商标使用人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前提和条件,只有经核准注册的商标,才受法律保护。商标注册是确定商标专用权的基本准则,不同的注册原则的选择,是各国立法者在这一个问题中对法律的确定性和法律的公正性二者关系进行权衡的结果。
希望以后有客户在遇到商标被驳回的时候不要紧张,也不要责怪,商标注册公司只是帮您办理商标的申请,没有办法操控商标的审查结果,只能帮您前期的查询,给客户最好的建议,但是最后商标注册或者不注册还是依据客户的最终决断。商标注册是商标使用人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前提和条件,只有经核准注册的商标,才受法律保护。商标被驳回没有谁的责任,正确的去面对才是最好的做法,尽快的解决难题才是实事。
颜色是所有包装中最容易刺激销售的重要元素,因此为了增加销售量,扩大市场占有率,在注册商标的时候也需要选择能够突出商品特性的色调组合,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品牌的特征,让消费者更容易识别,从而产生对顾客的强大感召力。因此在注册商标的时候就需要颜色组合商标了,然而颜色组合商标并不是那么好注册的,在一些特殊的情形下颜色组合商标是不允许注册的,那么什么情况下颜色组合商标不予注册?
1.与他人注册的颜色组合商标相同或者相类似的商标不能注册,因为容易导致混淆。要解决这个问题,最好的方式就是在注册商标之前做好商标查询工作,颜色组合商标查询不仅仅为了查询商标近似情况也是为了查看商标的显著性特征。因为对颜色组合商标而言,显著性特征尤为重要。
2.颜色组合商标与已经注册的中国驰名商标颜色组合相同或者相似不能注册。
3.申请注册的颜色组合商标不符合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不予注册。
4.就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注册颜色组合商标。与他人已经注册的文字、图形、字母。数字商标相同或类似。容易导致混淆的。也应当不予注册;
5.颜色组合商标其他不予注册的情形,关于这个方面可以查看商标法的相关规定。
商标转让申请优先权,是指商标注册申请人在申请时间日期上的优先,即以前次申请商标注册或首次使用商标的日期,作为后次申请商标注册的日期。商标注册申请优先权有两种类型:一种是商标申请日期的优先权,另一种是国际展览会临时保护性优先权。
根据《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要求国际展会临时保护优先权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须是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商品使用的商标;(2)享有优先权的法定期限是自该商品展出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商标注册申请。超过了法定期限,不得再行使优先权;(3)商标注册申请人在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时候,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享有优先权的声明,并且在3个月内提交展出其商品的展览会名称、在展出商品上使用该商标的证据、展出日期等证明文件,该证明文件应当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机构认证(展出商品的国际展览会是在中国境内举办的无需认证)。
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者超过3个月未提交证明文件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在本案中,对于大展公司来讲,其是在中国政府主办的医疗器械展览会上首次展出标有听神的商品,又在法定期限6个月内提出了申请商标注册申请,并提出了书面声明,符合商标申请优先权的实质条件和程序条件,享有优先权。
而丰友医疗器械公司在2003年8月5日提出了注册听神商标的申请,尽管其提出申请的日期比大展公司提前,但是由于大展公司享有商标注册申请优先权,就产生对抗丰有公司的权利,大展公司的注册商标申请日期应为2003年4月6日。如果其他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大展公司2003年4月6日之后就相同或近似听神的商标在相同或类似助听器的产品上提出商标注册申请,该申请都将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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