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类商标交易流程
商标法侵权的情形,商标专用权是一种财产权,得到法律的保护;注册商标的合法权益也是商标管理秩序所依法维护的。那么商标法侵权的情形有哪些?
(1)未经商标转让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为商标侵权行为。这里所称的同一种商品是指与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相同的商品;类似的商品是指在商品的功能、用途、原料、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生产经营者等方面,易使消费者难于辨别其来源而产生误认、误购现象的商品;相同商标是指在视觉上无差别或差别甚为细微的商标;近似的商标是指对商标进行整体比较,不易辨别,使消费者产生混同的商标。
(2)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为商标侵权行为。这是指作为商品的销售者不应当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如果销售就是一种商标侵权行为。
(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为商标侵权行为。这里应当强调的是,商标作为区别商品来源的标志,它的有形载体是商标标识,商标是通过商标标识发挥识别商品的作用。
(4)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为商标侵权行为。这项侵权行为的产生是由于在经营行为中未经商标注册人的同意而更换商标,所谓经营行为是将商品更换了商标后再投入市场。
(5)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也属于是商标侵权行为。这一项是概括上述四项不能包含的其他商标侵权行为,从这一项规定中表明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的最基本的特征,就是给他人的商标专用权造成损害,是否造成损害是是否侵权的重要标志。
防御商标是指较为知名的商标所有人在该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服务)或类似商品(服务)以外的其他不同类别的商品或服务上注册的若干相同商标,为防止他人在这些类别的商品或服务上注册使用相同的商标。原商标为主商标,其余为防御商标。
根据我国《商标法》(2001年10月27日第二次修订版)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很显然,商标专用权的范围是受到严格限制的,它不涉及非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从本质上讲,商标侵权行为一般仅限于有竞争关系的同一种或类似的商品和服务,在无竞争关系的非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与他人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商标,一般不构成侵权。
因此,在现实的市场活动中,常常有人有意或无意的利用了这一点,他们不想自己付出辛勤努力,而是随意复制或模仿他人具有独创性的商标,尤其是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使用或注册在与该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之外的其他类别的商品或服务上,企图借用知名商标品牌多年苦心经营而形成的影响力“搭便车”,以欺骗公众,获取不正当竞争的利益。这种“克隆”商标的现象是当今市场活动中较普遍存在的,它极有可能引起消费者对商品出处或企业的混淆,严重影响商标权所有人的商标信誉或企业信誉。
对于这一类商标被不正当“克隆”的现象,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文件如《商标法》(2001年10月27日第二次修订版)第十三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一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布的《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1995年7月6日)和《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1996年8月14日)以及《关于商标行政执法中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一条等,对此已有相应法律上的规定和特殊保护措施,但是它仅限于“被公众所熟知”的知名度较高、显著性较强的商标,而且其“知名度和显著性”程度的具体定性除了已被国家或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定的“驰名商标”外,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针对个案的实际情况,综合因素判定。而对于知名度尚不高或尚无法确定的商标来说,则无法保护。
因此,注册防御商标对一些商标具有独创性,宣传广告投入巨大,力求创立驰名品牌形象的企业来说,具有实质性的战略意义。
信息化在“三农”的应用,是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的有效途径,是我国农业突破资源、环境、市场等多重约束升级发展的根本出路。信息化中的电子商务体系,可以为农民提供成本低廉、覆盖广泛、快捷方便的信息和销售服务,是农产品流通新的重要手段,尤其是特色农产品或者叫中国地理标志产品,地域分散,不易储存,电子商务的快捷销售特点,解决了农民卖难问题,促进了农民的增收。同时,特色农产品的快速流通,也为城镇居民购买特色农产品提供了极大方便,拉动了消费和内需。
针对电子商务如何才能更好地促进特色农业?
“地理标志”这个概念,也许有些人不了解,若说土特产,相信大家都不陌生。走亲访友,拎上一盒“福鼎白茶”,提着一篮“平和溪蜜柚”,是很常见的事情。什么是地理标志呢?《商标法》对地理标志注册和保护制度做出了规定。按照该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表述,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从这个定义我们很容易发现,地理标志的特点、地域性、特色品质和声誉。所以,作为一个法律概念,地理标志的经济学含义就是土特产。
从功能上讲,土特产偏重于消费者的感受,并丰富了广大群众的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地理标志则更多地关注生产者的利益,是一种能够“强农惠农、推动农业产业发展”的知识产权。我国自1994年确立通过商标法律制度保护地理标志以来,从第一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库尔勒香梨”的注册开始,截至2013年8月底,已有1983件地理标志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获得了注册或初步审定,其中国外44件。近二十年的实践证明,地理标志注册和保护制度适应中国农村经济发展现状,是解决“三农”问题的有效措施之一。也正因为如此,2010年中央明确指出“要充分运用地理标志和农产品商标促进特色农业发展”;今年中央1号文件明确提出要“深入实施商标富农工程,强化农产品地理标志和商标保护”。那么具体而言,地理标志是如何促进农民增收、农业增长和农村稳定的?
首先,地理标志产品直接为农民创造了更高的经济价值。商标一旦与优质或特色农产品结合,其无形价值即可向农产品转移,通过市场形成有形的附加值,实现农产品增值,从而大大提高了从事地理标志产品生产的农民的收入。从最近的调查统计看,注册为地理标志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农产品价格普遍比同类产品价格高出20%~90%,附加值比注册保护前平均增长105%,最高增长达6倍。农民种植地理标志农产品的收入占其总收入的41%,比注册保护前增长90%,最高达10倍。
其次,地理标志产业的发展壮大促进了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新农村建设。在我国,工商部门通过对地理标志产业发展的长期研究,创造性地建立了“农户+基地+龙头企业+地理标志”的地理标志产品经营模式。这种模式有利于农业产业结构从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有利于相关产业链的形成和发展。据统计,地理标志产业直接解决产品所在地总人口18.16%的农民就业,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突出。
第三,地理标志是农业国际竞争的有力武器。地理标志这一法律概念已经得到世界大多数国家的认可和保护,而地理标志产品本身就天然具备绿色、环保、独特、品质优秀等特点,作为一种营销策略,有助于增强本国同类商品在国际贸易中的竞争力,促进出口贸易的增长。如“库尔勒香梨”注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后,其产品深受国内外消费者的喜爱,目前已远销亚洲、欧洲、美洲许多国家和地区。
美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深入民心,不少外国买家(尤其是美国买家)会要求制造商或买家证明其拥有其产品的知识产权,以保障本身不会卷入侵权诉讼。中国企业的产品出口至美国的数量十分巨大,越来越多的企业希望也有必要到美国注册自己的商标。如果你的产品没有在美国注册商标,可能会面临货物被海关扣押,造成严重损失的局面。注册商标能很好地制止竞争对手的恶意竞争,维护自己的利益,增加企业的价值。
美国商标审查程序,视申请基础分为两种:
(1)意向使用:申请、受理、审查、公告、提交使用证据、注册、发证;
(2)实际使用:申请(提交使用证据)、受理、审查、公告、注册、发证。
美国商标转让需要的时间:(1)官方受理回执时间:1周;(2)以在美国实际使用为基础的10个月拿证;(3)以其他基础的:12个月拿证。
美国商标注册有效期:
(1)自商标获得注册之日起计算10年内有效,10年期限届满前1年内或到期后的6个月内的宽展期可进行商标的续展,每次续展期同样为10年有效期。商标所有人提供相应的资质证明,递交注册商标续展申请,缴纳相关费用即可续展。
(2)美国商标注册与其他国家不同的是,注册商标所有人提交续展申请的同时,还仍然需要提交使用声明,声明该商标在商业中继续使用在指定商标/服务上,或声明注册人未使用该商标是基于其他特别室友,并且这种未使用并没有放弃该商标的意思。否则,美国专利商标局将撤销该商标注册。
美国商标申请注册程序相对复杂,准备在美国申请商标的中国企业或个人,在提交申请前需要仔细检查准备申请的商标、选择符合规则的商品/服务以及采用适合的提交基础,只有这样才能尽可能避免商标审查中下发审查意见,确保商标的顺利注册;已经申请美国商标或已获得美国注册商标的中国企业或个人需要重视并及时关注自己商标的最近状态,避免商标因疏忽而被撤销。我司能很好地为您规避这些风险,提高注册商标申请成功率,为您国际化商业路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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