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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名商标申请流程有哪些?

作者:中国商标买卖网 时间:2022-01-28 08:38:28

著名商标具有较高市场声誉和商业价值,并为多数群众所熟知,因此各企业都希望通过认定著名商标提升企业的知名度。著名商标申请流程如下:

1、提交申请——符合著名商标申请条件的商标使用人需要申请著名商标的,应向省会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申请,由该局商标管理处具体负责申请的受理工作。申请人申请著名商标时,应填写《省著名商标认定申请表》,提供有关材料,并提供近三年的有效证明文件。   

2、审查推荐——市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在收到有关申请书件后,应当对申请人所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认为符合省著名商标认定条件的,签署意见予以向省著名商标认定委员会推荐;审查认为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将不予推荐。

3、公告认定——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组织设立负责本省著名商标的认定工作的省著名商标认定委员会。省著名商标认定通过的,将由省工商局颁发《省著名商标证书》,并予以公告;未予认定的,由省工商局退回申请材料并书面说明理由。   

4、商标延续——著名商标的有效时间为三年,如在有效期满需继续保留“省著名商标”称号的,商标享有人应在其著名商标有效期满的前三个月,提出延续申请,延续申请的提起和审查适用该著名商标的初次认定程序 。

遭遇商标注册驳回,并不意味着这个商标就被判了死刑,实际上,我国《商标法》专门规定了商标注册被驳回后的复审制度,叫做商标驳回复审。商标注册需要花费较长的时间,如果一切顺利,从递交申请到拿到商标注册证通常需要15个月左右的时间,然而也会有一些申请者在一年多的等待之后,得到的不是商标注册证,而是商标注册驳回决定。

我司要特别提醒您的是,遭遇商标注册驳回,并不意味着这个商标就被判了死刑,实际上,我国《商标法》专门规定了商标注册被驳回后的复审制度,叫做商标驳回复审。商标被驳回后,是否应该申请驳回复审驳回商标注册复审,是指商标注册申请经商标局审查后,认为该商标不能被批准,因此予以驳回,申请人对商标局的驳回理由和法律依据不服,而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对原案的复查审议。

所以商标被驳回后,要根据具体情况,详细分析驳回通知书的内容,以确定是否复审。复审相当于是多了一次交流讲理的机会,事实上有相当一部分的商标通过商标驳回复审最终成功注册。有人会疑惑,商标注册申请通不过,商标驳回复审却能成功,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呢?这就要从二者审查人员组成及审理制度的差异说起。

商标注册申请是商标局一名工作人员结合在先注册或在先申请的商标相互比对、电子审查、独自判断、部分近似整体驳回的一种审查制度;商标驳回复审是商标评审委员会由三人组成合议组,结合商标驳回理由、商标驳回复审事实理由及所提交的实际使用证据材料等综合判断、书面审理、全面把握、少数服从多数的一种审查制度。为了提高商标驳回复审的成功率,一般情况下,可以通过专业机构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起驳回复审申请。

专业机构在接受申请人的委托后,首先要对商标局的驳回理由进行了全面而专业的分析,如果驳回理由中涉及到商标注册的绝对禁止内容或是其他明显无法推翻的驳回理由,则会建议申请人放弃驳回复审;如果驳回理由存在推敲的空间,如一般常见的驳回理由:申请注册的商标同其它在先商标或在先注册申请的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则会起草专业的、针对性极强的复审说明,并让申请人配合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复审申请。

商标驳回复审的主要理由

1、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经过长期的使用与宣传,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美誉度。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广泛使用,已同申请人形成了一一对应的关系,具备了商标应有的区分性。

2、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设计的崭新商标,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申请商标的核准注册,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

3、申请商标同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绘图方式、整体外观、显著部分、呼叫、含义等方面有明显的区分,不会使消费者产生混淆,不构成近似商标。其中,构成要素、绘图方式、整体外观、显著部分、呼叫、含义等方面的具体区别,可以通过详细的展开说明来进行证明,增强说服力。

4、依据审查标准相一致的原则,结合本案,各引证商标均含有近似的构成要素,且在核定使用的类似群组上都有交叉,但最终相继被核准注册。由此可见,商标中含有近似的因素并不是被驳回的决定性理由。因此,商标具备自身显著特征,能够起到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功能,即应当予以核准注册。通过有理有据、专业的分析比对,申请商标的独创性和显著性跃然纸上,通过驳回复审的概率大大提升。

日前,江苏省知识产权局、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江苏省财政厅联合发文,印发《全面推进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标准化工作实施方案(2016-2020年)》(以下简称《方案》)。

《方案》明确,到2020年,全省贯标企业达到10000家,基本实现高新技术企业全覆盖,通过绩效评价企业达到2500家,通过认证企业达到800家,培训企业高管、内审员、知识产权管理人员、服务机构人员累计达到10000名,企业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进一步加强。《方案》指出将重点在新增贯标企业备案、绩效评价及认证、贯标奖励等工作上取得突破,推动企业贯标工作继续走在全国前列。

《方案》要求,各地知识产权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要以高新技术企业为重点,以丰富和发展企业贯标推广、培训、咨询和绩效四大工作体系为抓手,以强化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体系策划、实施、检查和改进四个环节为主线,切实提高贯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水平和能力,提升贯标工作对企业经济发展的贡献度,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有效支撑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助推知识产权强省建设。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当报商标局备案。另外,将许可使用合同交送存查、报送备案,主要是为了第三人查阅,起到公示的作用,是为了第三人的利益,所以商标许可使用合同未交送存查,报送备案的,该合同被许可人取得的权利不能对抗第三人。

商标注册公司提醒大家,在我国《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条例》并未规定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未经备案在双方当事人之间许可使用合同无效。只是规定,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当报商标局备案。另外,将许可使用合同交送存查、报送备案,主要是为了第三人查阅,起到公示的作用,是为了第三人的利益,所以商标许可使用合同未交送存查,报送备案的,该合同被许可人取得的权利不能对抗第三人。

在民法惯例上,除了法律明文规定将交送存查、报送备案作为合同生效的条件外,一般都将未依法交送存查、报送备案的行为后果确定为不能对抗第三人。这样的处理,对合同双方当事人和第三人都无不利,也不影响行政管理机关追究合同双方当事人的行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第1款规定:“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未经备案的,不影响该许可合同的效力,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未在商标局备案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这就是说,公司与甲公司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后,虽然未向商标局进行备案,但并不影响该许可合同的效力。本案双方合同后,虽然未向商标局进行备案,但并不影响该许可合同的效力。本案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分别履行自己的义务,违约的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商标注册公司在这里需说明一点的是,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双方当事人未签订书面合同,并办理备案手续,应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被许可人和许可人没按规定办理存查、备案手续,由许可人或被许可人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直至报请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如果商标局作出了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人及其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注册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复审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审决定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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