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定商标侵权应具备哪几个条件?
商标侵权是指行为人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或者其他干涉、妨碍商标权人使用其注册商标,损害商标权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首先,是侵犯他人在先著作权,应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一、商标与他人作品相同或者实质性近似。
二、商标注册申请人接触过或者有可能接触到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
三、商标注册申请人未经著作权人的许可。
其次,是侵犯他人在先专利权,应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一、外观设计专利的授权公告日早于商标申请注册日及使用日。实践中,外观设计专利权人通常提交外观设计专利证书、年费缴纳凭据等证据证明。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商标申请人有证据证明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公告日晚于商标的使用日,则可申请宣告该外观设计无效。
二、商标与外观设计使用于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实践中,如果二者使用于不类似的商品之上,则不能认定侵犯在先外观设计专利权。
三、商标与外观设计相同或者近似。有关商标与外观设计相同或者近似的认定,基本上适用商标相同、近似的标准。
再次,是侵犯他人在先姓名权,应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一、商标与他人姓名相同。需要注意的是“他人”仅指在世的自然人,已经去世的自然人不享有姓名权;“姓名”包括本名、笔名、艺名、别名、译名等。所谓“相同”,是指使用了与他人姓名完全相同的文字,或者是译名在公众的认知中指向该姓名权人。
二、商标的注册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给他人姓名权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损害。混淆是指该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会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使用该商标的商品与该他人有某种特定的联系。损害的可能,应当考虑该姓名权人在社会公众中的知名程度,知名程度越高,造成损害的可能性就越高。
最后,是侵犯他人肖像权,应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一、商标与他人肖像相同或者近似。所谓“他人”,仅指在世的自然人。所谓“相似”,是指商标反映了该自然人的主要的特征,使公众只要看到就明白其指的是该自然人。
二、商标的注册可能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给他人肖像权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损害。
驳回通知书遗失不予补发。
如参与诉讼活动等,需查询复制涉案商标驳回通知书的,经办人应按要求提交文件,符合要求的,可提供驳回通知书复制件。“商标档案查询须知”可在“中国商标网-商标申请指南-如何办理商标档案查询”查看。
吊销是一种行政处罚手段,被吊销企业的存续分为吊销未注销和吊销已注销两种状态,申请人可根据该注册商标注册人的存续状态办理转让或移转手续。
商标代理安排联谊会是商标代理行业的民间安排,是商标代理人自我管理、自我束缚、自求开展的群众团体。其主旨是;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的政策,保护会员的正当权益,联合全国商标代理人推进中国商标工作的开展,与世界代理安排树立联系,向世界化、现代化挨近。为树立、完善、开展中国常识产权制度,为国家的经济建设服务。
文字商标是指用汉字及其拼音字母或其他文字、字母组合而成,运用在产品或服务上的象征。文字,包含汉字、汉语拼音字母、中国少数民族文字和外国文字。文字商标的文字书写形形色色,楷、行、草、隶、篆,横书、直书、艺术体、印刷体、变异体均可运用。但必须杰出文字商标易认、易记、易于呼叫的特色,力求使消费者目及则意达。
文字商标好像其它商标相同,一经核准注册,不得私行变更书写方法或增删文字。为了确保商标的显著性,不致与指定产品产生混杂,在文字的运用上不得运用本产品的通用称号和法令制止运用的词语。如不能在牙膏产品上运用"牙膏"作为商标。因为文字商标具有表达意思清晰、视觉效果杰出、易认易记等长处,所以,商标的规划越来越趋向文字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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