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注册申请分割业务的有关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之规定,现将商标注册申请分割业务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办理流程
1、商标局向申请人发送《商标注册申请部分驳回通知书》时,附送《商标注册申请分割申请》。
2、申请人申请分割的,应当按照《商标注册申请分割申请》中“备注”所提具体要求,在商标局附送的原件上填写并签字盖章。
3、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应当自收到《商标注册申请部分驳回通知书》附送的《商标注册申请分割申请》15日内,将该申请原件直接提交或者邮寄回商标局。不申请分割的,无需提交。
4、商标局对申请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提交的《商标注册申请分割申请》及相关证明文件进行审查。
对符合要求的,将申请人的原注册申请分割为两件,对其中部分审定的部分,生成新申请号,保留原申请日期,刊登初步审定公告;对拟驳回部分,保留原申请号,申请人可以通过驳回复审等后续程序继续主张权利。
对不符合要求的,视为不同意分割,待部分驳回决定法定程序终结后,再对其中部分审定的部分予以公告。
5、申请人申请分割的,无需缴纳费用。
二、填写要求
1、申请人直接递交的,在《商标注册申请分割申请》“申请人章戳(签字)”栏盖章或签字;委托代理机构递交的,代理机构在该申请“代理机构章戳”栏盖章,商标代理从业人员在“代理人签字”栏签字。
2、以下情况应提交相关证明文件:
(1)申请人名称发生变更的,应当附送相关变更证明文件原件或经公证的复印件;
(2)代理机构发生变更的,应当附送申请人已向商标局申请办理变更商标代理人并被受理的相关证明,通常为我局作出的该申请受理通知书复印件。
三、注意事项
1、每件注册申请只限分割一次,且仅适用于商标局对一件商标注册申请在部分指定商品或服务上予以驳回程序中,其他程序均不予分割。
2、申请人提交的《商标注册申请分割申请》,应当为商标局附送的该原件,且任何栏目内容不得涂改,否则,视为不同意分割。
3、申请人应当严格按照备注要求填写《商标注册申请分割申请》并签章。未按要求填写、签章的,视为不同意分割。
4、申请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提交分割申请。期满未提交的,视为不同意分割。
5、分割申请一旦提交,不得撤回。
很多人都知道一个企业最重要的就是商标,但是却不知道商标作为一个企业的标志,它的意义是什么。今天我司就来为大家解答商标的意义是什么。在科学技术飞速发展的今天,社会和网络中印刷、摄影、标记和图像传送的作用越来越重要,这种非语言形式的传送的发展有了足以和语音传送相抗衡的竞争力量。商标就是其中一种特别的表达方式。
当天空上有烟在升起,就会联想到下面有火在烧。烟就是有火的一种标记。在古代,信息通讯技术几乎是没有的,所以在远距离想进行信息传送,人们就会利用烟作为一种传送信息的特殊手段。这种人为的烟既是一种信号也是一种标志。它升的高、低、快、慢、数量都会传达不同的信息,烟的特征显著,人们从很远的地方都能看到,进而了解生火人想表达的信息。
这种非语言传送的速度和效应,是当时的语言和文字传送所达不到的。在今天,虽然语言和文字传送的手段已十分发达,但是像标志这种令人们一目了然,效应快速,并且不受民族或国家的束缚,更适应现代社会生活节奏不断加快的需要和特殊作用,仍然是任何传送方式都无法替代的。
商标是一种标志,是表明事物的一种符号。它以单纯、显著、易识别的物象、图形或文字符号为直观语言,除了标示、代替的作用外,它还有表达意义、情感、指令行动等作用。标志作为人类直观联系的特殊方式,不但在社会和生活中无处不在,而且对于国家、社会集团乃至个人的根本利益,有着越来越显著的独特作用。
比如国旗、国徽就有着无法用语言和文字来表达的特殊意义。再比如社会公共场所中的交通标志、安全标志、操作标志等,对于指导人们进行有序的正常活动、确保生命财产的安全,具有直观、快捷的效果。商标对于一个企业发展经济、创造经济效益、维护企业和消费者权益等具有重大实用价值和法律保障作用。各种国内外的大型活动、会议、运动会以及邮政运输、金融财贸、机关、团体和个人几乎都有自己的商标或者标志。
这些商标和标志从各种角度都发挥着沟通、交流宣传的作用,推动着社会经济、政治、科技、文化的进步,保障着各自的权益。作为一个企业,商标的意义就是这些。如果在商标设计、商标驳回复审等有关商标注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欢迎可以咨询我司,我们由技术实力雄厚、从业经验丰富及法律功底深厚的500位资深顾问组成业内最豪华的专家阵容,为您提供360度全方位保障,力保品牌安全注册成功。
国际商标,即是指根据《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或者《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即马德里体系),由成员国的法人和自然人,通过本国商标主管机关向设在日内瓦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提交的,可以同时在除申请人所在国之外的其他成员国要求取得领土延伸保护的商标注册申请,称为国际商标。
注册国际商标缘由
或许有的用户有这样的疑问,商标在国内注册就不受保护吗?不是的,商标在国内注册同样受保护。但商标的保护作用是有国别性的,如果你在国内注册一个商标,在国内受保护,但是在别的国家就不受保护了,如果你想在国际上也都受到保护,就要在国际上注册。
注册国际商标注意事项
一种是逐一国家注册,即分别向各国商标主管机关申请注册;一种是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即根据《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以下简称“马德里协定”)或《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以下简称“马德里议定书”)的规定,在马德里联盟成员国间所进行的商标注册。而我们通常所说的商标国际注册,一般指的就是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
区别于国内商标注册,国际商标注册,有更多的要求和注意事项,具体如下:
1、申请人必须具有一定的主体资格。
申请人应在我国有真实有效的工商营业所;如果没有,应在我国境内有住所;如果没有住所,申请人应有我国国籍。非“马德里联盟”成员国的国民,若在我国有其合资或独资企业,可以通过商标局提出国际注册申请。另外,台湾省的法人或自然人均可通过商标局提出国际注册申请。而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法人或自然人现在还不能通过商标局提出国际注册申请。
2、申请国际注册的商标必须已经在我国启动一定的商标注册申请程序。
自2008年9月1日起,申请人指定保护的国家是纯“马德里协定”成员国的,申请国际注册的商标必须是在我国已经获得注册;申请人指定保护的国家是纯“马德里议定书“成员国的,或是同属“马德里协定”和“马德里议定书”的成员国,申请国际注册的商标可以是已在我国提出注册申请的商标,也可以是已经注册的商标。
3、国际注册申请应与国家基础注册或基础申请内容一致。
国际注册申请人的名义应与国内申请人或注册人的名义完全一致;申请人地址应与国内申请人或注册人的地址完全一致;商标应与国内注册的商标完全相同,包括颜色完全一致;所报的商品和服务应与国内注册的商品和服务相同或者不超过国内申请或注册的商品和服务范围。如果国内申请或注册的是在不同商品或服务类别的同一商标,在申请国际注册时,可提交一份国际注册申请,将国内所报不同类别的商品或服务按类别顺序填写在该国际注册申请书上。
4、符合一定条件的可声明要求优先权。
申请人在申请国际注册时,如果与国内提出的商标注册申请相隔时间未超过六个月,那么申请人在提出国际注册申请时,可要求优先权,但应提供国内《受理通知书》复印件。
5、不予受理的国际注册申请
凡不符合《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及其议定书共同实施细则》第六条之1、2、3或其中一条的,商标局不予受理该商标国际注册申请。
6、国际注册的有效期满后,如想继续使用的,应当续展注册。
我国在确定商标权属时实行“先注册”原则,即商标专用权属于先申请注册并依法核准的商标申请人。一些企业或个人急需使用商标,可以“先使用后注册”。这样的隐患是:未注册商标虽然可以使用,但如果发生商标纠纷,法律将保护当事人“先注册”的合法权益。“法人注册,公司使用”是企业在注册和使用商标时容易犯的错误。说明该商标是法定代表人申请注册的,但公司免费使用,无需办理任何手续。
如果公司由多个股东共同设立和经营,一旦法定代表人撤资,禁止公司使用原商标,或法定代表人要求公司每年支付高额商标使用许可费,公司将遭受巨大损失。建议有上述问题的企业尽快将商标转移到企业名称上,避免日后出现麻烦。超出使用范围,也是企业在日常商标使用过程中很容易犯错误的。商标的使用,应当严格按照商标注册证上核准的商品或者服务分类使用。超出使用范围的部分必须重新注册。
未经注册,不得作为注册商标使用。超范围使用商标的隐患:一是商标使用不受保护;二是存在侵权的可能。一旦侵权发生,要承担的责任可以大也可以小。商标注册人的字体、图案、名称、地址等重要信息发生变化后,商标申请人不到商标局进行商标变更是一种误解。这些商标申请者认为:“商标是我的但是,商标注册信息变更后,商标局可以撤销该商标,而不必到商标局办理商标变更手续。
《商标法》第四十条规定:“注册商标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商标注册人应当在期满前12个月内按照规定办理续展手续;期满不办理续展手续的,可以延长六个月。”。每一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自商标前一有效期届满之日起计算。逾期未办理续展手续的,撤销注册商标。”部分企业因管理不善,注册商标期满未续展,可能被商标局撤销注册。这也是我们日常使用商标中的一个误区。为更好地保护商标,建议指定专人管理,及时更新过期商标。希望以后在注册和使用商标时,避免陷入这些误区,给自己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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