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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查询时如何提高商标注册通过率?

作者:中国商标买卖网 时间:2022-01-13 08:47:11

商标查询是指商标注册申请人亲自或委托商标代理人查询有关商标登记注册情况,以了解自己准备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否与他人已经注册或正在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近似的程序。那么商标查询时如何提高商标注册通过率呢?

1、了解审核标准,正确判断近似商标商标相同或近似是商标注册过程中最常见的失败原因。2005年底公布的《商标审查标准》是商标审查员对商标显著性、近似商标的判断依据。充分了解《商标审查标准》将有助于商标申请人判断商标近似状况,从而降低商标注册失败风险。

2、商标查询中注意跨类别近似问题一般来说,商标查询是按照商品或服务的类别进行单类别查询,但目前在商标局使用的《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中,还存在着跨类别近似的问题。跨类别近似,是指不在同一大类别的商品或服项目,在功能、使用方法和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均具有极高的类似性,因此互相构成近似商品或服务。如第30大类中的3002“茶饮料”,在功能与使用方法上均与第32大类的3202“不含酒精饮料”类似,故不同类别的二者互为类似商品。当出现这种情况时,就需要商标申请人在两个类别中分别进行商标查询。

3、商标查询注意细节关注商标状态在进行商标查询时,有的商标申请人会发现在同一类别已有相同或近似商标,但这并不意味无法注册商标了。实际上,商标申请人查询的商标信息不仅包括正在申请和已经注册的商标,还包括申请失败和已经无效的商标。因此,当发现商标近似之后可以进入商标详细页面进行细节查询,页面最下方将会显示这枚商标的流程、状态、有效期等具体信息。若商标处于无效状态或已经过了有效期,申请人则可重新进行商标申请。

驰名商标并不是与“普通商标”或者“非驰名商标”相对立的一类商标,它与普通商标注册具有相同的法律属性,它首先应当符合商标法对普通商标注册所要求的条件。根据我国的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我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驰名商标的含义至少应从以下四个方面来理解:

1、从受中国法律保护的角度来看,驰名商标是“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的商标”。这意味着,驰名商标并不是与“普通商标”或者“非驰名商标”相对立的一类商标,它与普通商标注册具有相同的法律属性,它首先应当符合商标法对普通商标注册所要求的条件。驰名商标之所以受到特殊保护,是因为它的“驰名”从这个角度来看,驰名商标又与普通商标有所不同。虽然任何一个普通商标注册都有可能成为驰名商标,但是在它“驰名”之前,却不能享有只有驰名商标才能享受到的特殊保护。因此,“驰名商标”这一概念的核心应在“驰名”二字上。

2、—个商标是否“驰名”是一种事实状态。也就是说,一个商标驰名与否,并不取决于“主管机关”的认定,而取决于是否“在中国味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商标驰名的事实状态应有时间和空间的限制,在某一个特定的时间和空间范围内驰名的商标并不意味着它就永远是一个驰名商标。在商品包装及广告宣传中标称某个商标是“驰名商标”(我国目前普遍存在着这种现象),实际上赋予了“驰名商标”以永久或较长时间的地位或者称号,这是不符合驰名商标特殊保护制度的基本精神的。

3、—个特定商标自身是否属于驰名商标在法律上并无意义,只有当它与其他商标发生冲突时才有意义离开了具体的情势而谈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至少在商标法上是没有意义的,因而也是不真实的。

4、驰名商标不但具有实体法上的意义,而且同时具有程序法上的意义。由于驰名商标的特别保护总是与具体的冲突情势联系在一起,因而“驰名商标”一次本身就具有一种特殊含义:它表明了一个商标与另一个商标之间的冲突。一个商标是否驰名,不但与该商标的所有人有直接的利害关系,而且还关涉与其对立的另一个商标所有人的利益。因此,驰名商标的认定程序绝不应当只是单方面的,充分尊重并保护与该“驰名商标”相冲突的商标所有人在驰名商标的认定过程中的参与及相关权利,也就显得非常必要。

从商标注册的角度而言,根据商标法规定,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标志不能注册为商标。从商标注册的角度而言,根据商标法规定,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标志不能注册为商标。但在商标审核业务中审核人员由于知识及经验原因不可能完全按照此标准及时驳回此类不符合要求的商标。

其实将品质特征用语注册成商标,表面上似乎增大了该商标的保护范围,但是实际上从商标法的角度而言,该品质特征用语并不能阻碍其经营者对该品质特征用语的正常使用。例如,在周某与厦门鹭岩茶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一案中,周某将“岩韵”一词注册成商标,但是该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后,确认一二审法院关于“岩韵”一词属武夷岩茶特征用语的认定正确,周某虽然对于“岩韵”一词享有商标专用权,但是无权干涉其他经营者在生产、销售中对“岩韵”一词在描述产品特征方面的正常使用。

从商标推广的角度而言,在其他经营者也可以正常使用该产品特征性用语时,该商标的对商标专用权人所产生的特有符号意义也将因此被弱化。当然,我们从商标审核的角度而言,商标是否具有显著性并非驳回商标注册申请的合法理由。但在第三人就商标涉及产品特征表述的的异议条件下,被认定为无效商标却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专利申请优先权是指申请人在一缔约国一段时间内提出申请后第一次申请的申请。约会的权利,那么外观专利申请的优先权怎么申请?首先必须至少有一个先前的外观专利申请,其次,当你申请另一个专利时,这两个专利必须具有相同的内容。申请的专利必须在上一个专利申请的申请日起12个月内提交,否则不能申请优先权。在后续申请被同意享有优先权后,其申请与先前专利申请的提交日期相同,这是优先权。

重要的是要注意,在后期申请的内容中,为了享受优先权,它必须与先前申请的内容相同,并且不同的部分不能享有优先权。这个问题是这样的:首先,有两种情况可以优先考虑。一个是当你在中国申请专利,但想要将自己的外观专利申请输入其他国家时,你可以优先考虑。当您的专利想要进入哪个国家/地区时,您可以优先让PCT组织进入该国家/地区。第二个是您申请了专利,但如果您发明并创建了与您首先申请的专利相关的专利,那么您可以在此时优先考虑国家专利局,优先考虑申请该专利的日期。这是之前申请的专利申请日。

所谓专利申请的优先权是指在国内首次提出专利申请后,申请人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向另一方享受专利申请。申请人的权利可以是在第一个国家提交申请的日期,作为该国家的申请日期。我们的专利法规定了以下关于外国优先权和国家优先权的规定:

(1)外国优先权是指申请人在国外的第一项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自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或自外国首次提交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并根据外方签署的协议,在中国申请同一主题的专利与中国或共同参与的国际条约可以按照优先权相互承认的原则享有优先权。

(2)国家优先权是指申请人在发明或实用新型第一次发明之日起12个月内向专利局提交同一专利申请,在中国,优先权可以授予,但在先申请可以不得用作申请国家优先权的依据。A.已要求提供外国或国家优先权;B.已获得专利权;C,属于拟议的分案申请是必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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